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内资公司、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外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法人等企业名称:(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一、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受理业务范围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内资公司、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外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法人等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申请条件和方法
(一)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二)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国务院批准的;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申请上述 2、3、4类新设立企业名称核准的,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简称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申请。
对于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的新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总局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将相关信息网上告知申请人。 其“预先核准通知书”由当地企业登记机关打印、发放,申请人可以不必到国家工商总局领取。
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变更名称、需经总局核准的(上述 2、3、4类),由各地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后,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报本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省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总局审核,总局最终作出审核是否通过的决定,相关审核信息通过系统反馈至该企业登记机关。
申请上述新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需向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企业名称管理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的,可以网上提交申请)。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说明: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可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注:网上提交申请,外商投资企业需上传全体投资人资格证明复印的扫描件(PDF格式)。
三、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双渠道”服务
外商投资企业既可以选择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申请(同时上传投资人证明文件PDF格式扫描件),也可以到有登记管辖权限的企业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
现场申请的,由登记机关受理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网上注册系统上报总局审核;核准后,由登记机关打印“预先核准通知书”,发放给申请人。
四、 预先核准名称可以调整部分申请项目
申请人可以对已经预先核准、尚未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申请事项进行部分调整,可以延长一次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保留期限。可以调整的项目是:地址、注册资本(金)、投资人名称和证照号码、经营范围、行业代码等。其中,调整投资人名称和证照号码属勘误性质,申请人须同时网上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扫描件(PDF格式)。
内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由申请人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按照预先核准程序办理。外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网上申请核准的,既可以由申请人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按照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办理,也可以由申请人向已经确认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调整申请;现场申请的,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调整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外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业务后,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报总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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