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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之公司清算案件规定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12-10

  当出现法定事由或者是公司自己申请破产的,是需要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这也是法律所强制规定的,如果不能清算完成是不能破产处理的。下面就让松汇网小编对公司法之公司清算案件规定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一、公司法之公司清算案件规定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千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0]18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推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有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资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兼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千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公司清算的话是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否则是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问题的。以上就是松汇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司法之公司清算案件规定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公司注册、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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