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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公司债卷概念和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12-09

  公司债卷,顾名思义就是公司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为了获取一定的资金或资本而发行的借款凭证,虽然说这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行。下面就让松汇网小编对公司法关于公司债卷概念和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一、公司法关于公司债卷概念和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债券的概念和发行条件】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需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情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前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12条第2款关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案件”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证券法》 第15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是公司为了募集公司债券而制定的载有法定内容的书那文件,是公司债券发行中最基本的文件,其主旨在于向社会投资者披露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风险情况和其他一切可能影响投资人认购债券的信息。

  2005年《公司法》修改将公司债券的管理体制改为核准制。公司债券某办法必要记载事项增加了三项:一是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二是债券担保情况:三是债券的发行价格。修改了一处,将原来的“债券的利率”修改为“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债券票面的记载事项】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债券的分类】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注解

  记名债券是指券面上记载有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债券。由于记名债券记载了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所以,记名债券能够有效地保障债券持有人对债券的所有权,当其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债券持有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失效、依法进行补救。

  无记名债券是指券面上不记载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债券。无记名债券与记名债券相反,它不利于债券持有人保障其对债券的所有权。备无记名债券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债券持有人不能依照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失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债券存根簿】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注解

  公司债券存根簿,是指依法记载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有关事项的簿册。它是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的原始凭证,其设置及记载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公司债券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所以要注意对发行这两种债券时的公司债券存根簿有着不同的要求。

  第一百五十八条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转让】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关于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按照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延续本条第两款的规定,取消了关于股票、公司债券申请上市条件的具体规定,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上市规则规定具体的上市条件。同时,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制定上市规则、明确上市条件的规范,也对上市条件应当包含的基本事项作出规定,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上市条件的规定中,应当对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

  《证券法》第47条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债券的转让方式】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办法及效力有哪些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有义务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约定的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票的效力,由债券持有人依法提出请求时产生。转换权是以债券持有人一方意思表示决定的。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在债券期限届满时,可以要求公司换发股票,也可以要求公司对该债券还本付息,债券持有人在是否转换为股票上具有选择权。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公司债卷发行的条件还是比较严苛的,比如说需要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的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等条件。以上就是松汇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司法关于公司债卷概念和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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