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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司法之公司营业执照规定与解读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12-08

  当我们选择开一家公司进行经营的时候,肯定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等证件的,只有拿到了证件和许可之后才算是合法经营的,这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下面就让松汇网小编对案例公司法之公司营业执照规定与解读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案例公司法之公司营业执照规定与解读

  《公司法》第七条【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一、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对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规定如下∶

  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年修正)对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规定如下∶

  第六条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修正)对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取得和吊销,规定如下∶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所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八条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九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对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规定如下∶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二、相关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2号),答复如下∶

  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

  公民之间因个体餐馆排放的噪声空气污染产生争议的,可以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经营管理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排放物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物的排放标准;对他人造成危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4号),批复如下∶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饶天禄与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生产、生活服务公司侵权赔偿再审一案的复函》〔2001〕民监他字第3号),答复如下∶

  西安标准件经销站(以下简称经销站)的营业执照虽然登记为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生产、生活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开办的集体企业,但服务公司在开办经销站之初和营业中均未直接投资,该经销站是饶天禄以服务公司名义申请开办、利用赊销的15万元标准件经销运营并逐步发展起来的;经销站自负盈亏,自担经营风险,人员录用、辞退、工资及奖金发放均由饶天禄一人决定,服务公司并不干涉,也未派员参与经营管理;经销站每年仅向服务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给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认定经销站"属于饶天禄等人筹资开办起来,并挂靠在环城企业总公司名下的私营(合伙)企业"。故西安市标准件经销站的性质为私营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24号),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用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法经【2000】23号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编者注∶现为该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不应以甘肃新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公司)被吊销介业法人营业执照,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债务人新科公司在诉讼中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今未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债权人兰州岷山制药厂以新科公司为被告,后又要求追加该公司全体股东为被告,应当准许,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领取营业执照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法函【1997】98号),答复如下;

  证券公司营业部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批准设立,专营证券交易等业务的机构。其领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证券交易等业务的行为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0条第(5)项之规定,证券公司营业部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聊城市柳园供销公司法人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法函【1992)36号),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集体企业聊城市柳园供销公司符合法定条件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领取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法人资格应予承认。至于申报单位出资不足问题,可责令其补足注册资金的差额部分,不宜仅据此而否定聊城市柳园供销公司的法人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摩托车总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问题的复函》(法经函〔1991】28号),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南京摩托车总公司具备法人条件。因为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三十七条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领取有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

  三、相关文件规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无证无照企业的经营,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 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上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对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与批准设立,规定如下∶

  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批准证书。

  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并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对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办理,规定如下∶

  第九条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依法设立公司是必须要办理营业执照的,需要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这点大家要注意。以上就是松汇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案例公司法之公司营业执照规定与解读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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