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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能否将分红方案的审议批准权赋予董事会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12-08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股东享有企业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同时公司股东的股利分红请求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包括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以及合法有效的利润分配方案。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所规定,股东分红由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会审议通过,那么公司章程是不是可以直接将分红方案的审议批准权赋予董事会呢?下面松汇网小编将对此问题进行详细介绍,以供各位参考了解。

公司章程能否将分红方案的审议批准权赋予董事会

设计要点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有权制定、股东会有权审设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董事会享有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权力。

阅读提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的股利分红请求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包括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以及合法有效的利润分配方案。一个合法有效的利润分配不仅指内容合法,更重要的是程序合法。《公司法》规定由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会审议通过那么,股东会能否自行制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能否通过公司章程将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决定权授予董事会?股东的临时提案权能否修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笔者将通过介绍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及三个相关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章程研究文本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9月版)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同类章程条款

笔者查阅了多家上市公司的章程中关于制定及审议通过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条款,其中大多数公司与上述方大集团的公司章程条款相同。

1.《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6月版):

第六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与上述《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相同。

2《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4月版):

第四十一条第(六)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与上述《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相同。

3.《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4年版):

第四十条第(六)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与上述《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相同。

公司法和相关规定

《公司法》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真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专家分析

公司章程对制定、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事项进行规定的意义在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是对于股东人数较少、股东自行担任董事、内部机制不健全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决策效率的角度出发,可能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或者直接由股东会制定并决定利润分配方案。这样的章程条款是否违反《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规定,是否会影响相关决议的效力?因此,对于股东最关心的利润分配这件大事,有必要结合本公司的情况以及《公司法》的规定,考虑能否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自由规定。

章程条款设计建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因此,对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享有的制定权以及股东会享有的审议批准权都属于法律赋予的权力。但是,董事会同时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因此,股东会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享有利润分配的决定权。

2.董事会享有利润分配的决定权,必须以公司章程的明确授权为限。若公司章程中对此未做规定,董事会未经授权而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存在效力瑕疵。

3.董事会享有利润分配权并非适用于所有公司,对于存在控股股东的公司由于控股股东往往掌握着董事会,若将利润分配的决定权授子董事会将使其成为控股股东追求个人利益的工具,极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权。对于股东人数较少,由股东组成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上述条款应认定为有效。

4.董事会享有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力,若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未经董事会制定,而是直接由股东会制定并批准审议的,应当认为该程序存在瑕疵。

5.公司的股东享有临时提案权,其提案的内容应当以股东会职权为限。因此股东临时提案中涉及利润分配方案的,不能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

公司章程条款实例

1.公司董事会行使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职权;股东大会行使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职权。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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