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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相关案例与解读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12-08

  在股东对公司进行出资的时候是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来的,不然是很容易出现问题和纠纷的,到时候处理起来就麻烦了。下面就让松汇网小编对案例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相关案例与解读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一、案例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相关案例与解读

  【规范国有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沈阳重型冶矿机械制造公司四厂与沈阳北重冶矿电站设备研制有限公司等膜东出资纠纷案(2016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典型案例》案例七)】具体如下∶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18日,国有企业沈阳重型冶矿机械制造公司四厂(以下简称沈重四厂)与民营企业沈阳北重冶矿电站设备研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重公司)签订了合资合作协议书》,约定∶沈重四厂将五座厂房、办公楼评估作价,以固定资产方式人股到北重公司,所占投资比例为45%;另有五个自然人以货币出资 350万元,占北重A司股份的55%;各方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利益分红;沈重四厂的五处出资房产,经评估人股后归属北重公司,待具备一定条件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因沈重四厂一直未将出资房产过户至北重公司名下,北重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沈重四厂履行出资义务。

  裁判结果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沈重四厂是否已履出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R的转移手续。"本案中,沈重四厂虽然将出资厂房交付北重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房产更手续,沈重四厂未履行完出资义务,构成违约,应向北重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判决∶沈重四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重公司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并协助办理房产的重名过户手续。沈重四厂上诉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范国有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典型案例。沈重四厂与其他五个自然、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北重公司,但没有按照出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北重公司与其他股东通过诉讼寻求救济。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认真审查沈重四厂出资义务的履行情1,根据《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实物出资的规定,驳回沈重四厂关于已经展行出资义务的主张,依法支持北重公司与其他五个自然人股东要求沈重四厂履行出资义务的请求,体现了对不同所有制股东平等保护的法律原则,有效地维护了非公有制股东的合法权益。

  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国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平等保护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从公司出资来看,不管是公有制股东还是非公有制股东,都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任何一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另一方均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补足出资的违约责任。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不同所有制主体出资义务平等的理念,有效保护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法定以外事由的认定】

  张胜才与北京世纪天鼎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北京市第二虫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3357号民事判决书】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有权决定公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对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可董事会决议并同意继续追加投资后未追加,且该股东签字确认未追加投资的后果为放弃股东权利的,股东会认为股东之间丧失了继续合作的基础,作出了解除股东资格决议后,股东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资不实股东不应进行同等顺位受偿】

  【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2015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起典型案例(2015)》案例一)具体如下∶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11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松民二(商)初字第2 号民事判决,茸城公司应当向沙港公司支付货款以及相应利息损失。275号案判决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因未查实茸城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终结执行。茸城公司解注销后,沙港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松江法院裁定恢复执行,并追加茸城公司股东开开公司及7名自然人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在各自出资不实范围内向沙港公司承担责任扣划到开天公司和4个自然人股东款项共计696505.68元(包括开天公司出资不足的45万元)。2012年7月18日,该院分别立案受理由开天公司提起的两个诉讼∶201 松民二(商)初字第 1436号案和(2012)松民三(民)初字第2084号案,开天公司要求茸城公司8个股东在各自出资不实范围内对茸城公司欠付开天公司借款以及相应利息、房屋租金以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两案判决生效后均进执行程序。

  2013年2月27日,沙港公司收到松江法院执行局送达的《被执行人茸城公司推加股东执行款分配方案表》。分配方案表将上述三案合并,确定执行款696505.68元在先行发还三案诉讼费用后,余款再按31.825%同比例分配,今后继续执行到款项行分配处理。沙港公司后向松江法院提交《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书》,认为开天公司不能就其因出资不到位而被扣划的款项参与分配,且对分配方案未将逾期付款双倍利息纳入执行标的不予认可,开天公司对沙港公司上述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按原定方案分配。松江法院将此函告沙港公司,2013年4月27日,松江法院依法受理原告沙港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

  另查明,上述三案裁判文书认定了茸城公司股东各自应缴注册资本金数额和实缴数额的情况。

  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是一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围绕相关执行分配方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针对开天公司出资不实而被法院扣划的45万元,开天公司能否以对公司也享有债权为由与沙港公司共同分配该部分执行款;二是执行标的是否应包括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公司法》律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开天公司因出资不实而被扣划的45万元应首先补足茸城公司责任资产向作为公司外部的债权人原告沙港公司进行清偿。开天公司以其对茸城公司也享有债权要求参与其自身被扣划款项的分配,对公司外部债权人是不公平的,也与公司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相悖。696505.68元执行款中的45万元应先由原告受偿,余款再按比例进行分配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相关275号案、1436号案、2084号案民事判决书均判令如债务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金钱债务的,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对原告沙港公司关于执行标的应包括加倍支付迟延展行债务期间的利息的主张,予以采纳。原、被告双方均对各自主张的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利息明确了计算方式,原告沙港公司对系争执行分配方案所提主张基本成立,法院依法予以调整。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

  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能否以其对于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述款项进行分配。对此,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而美国历史上深石案所确立的平居次原则对本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若允许资不实的问题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既会导致对司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也与《公司法》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课以的法律责任相故本案最终否定了出资不实股东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社会效果较好,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也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以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的办理作为出资依据的判断需具体分析】

  【甘肃太一工贸有限公司与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司股东出资纠纷案∶甘肃省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初字第8号民事快书】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违反出资规定,未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等,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实物房产出资但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行为,即为虚假出资的具体形式之一,此外握产权转移手续的办理是判断是否实际出资的重要依据但并非绝对依据,在司法实中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但最终被政府作为公司资产收购的,亦应当认定为其完成了全部出资义务,不构成虚假出资。

  【股东对注册资金负有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

  『上海钰钢钢铁有限公司诉张顺法、叶宇轩等股东出资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公司成立后,股东对注册资金预有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股东出资以后,资产就变成了公司的财产,股东不能回出资的,只能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自已的出资;而不能直接撤回自己的资本。尚在登记备案的股东,虽然对内转让了全部股权,但是其撤回出资的行为发生在股权转让后,其在无三方约定或受让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撤回出资,既是对公司财产的侵害,也损害了受让股东的权利。

  【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东支路证券营业部等证券交易代理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备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本案中,被告作为公司股东之一,尚有一定的净资产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举应认定为被告的出资未完全充实,客观上侵害了其他出资到位的其他股东以及原告之善意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设备公司诉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海中法民二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一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可要求处分或占有其股权的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现被上诉人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返还其缴纳的股款,属于抽回股本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中闽国贸发展有限公司诉东闽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对合资公司出资义务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榕经初字第 038号民事判决书】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股东应足额缴纳其认缴出资额的义务以及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额。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资合同书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公司股东之履行出资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其承担出资责任及违约责任应当获得支持

  【少数股股东上海市自来水公司等诉多数股股东辉煌公司投资不到位和物,立的上海海上国际赛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资金侵权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年11月4日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警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机转移手续。本案中,被告投资不到位,应当按约履行出资义务,依法缴足其认缴的资额。

  信达公司诉银河公司对已按债转股转化的原有债务仍应按债务予以清偿案。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除特情形外,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不得抽回其股本。本案中被告之间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贷款行为已转化为对公司的出资行为,尽管其后被告催收通知和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但该行为属股份有限公司同其出资人之间的行违背了公司法中关于发起人不能抽回出资的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原告主已按债转股转化的原有债务仍应按债务予以清偿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公司的债权人要求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举证事实】【苏燕芬诉李明星股东出资纠纷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则终字第 40号民事判决书】公司的债权人要求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必举证证明公司债务真实存在、股东出资未缴足、公司进入解散和清算程序、公司财不足以清偿债务等几个事实同时具备。即瑕疵出资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股东瑕出资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公司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现作为债务人的公司虽蔬院强制执行,但不等于进入解散和清算程序,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在其名下财产和赁权债务尚未查清、其他债权人先行主张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公司全部财产不足以消债务,因而瑕疵出资股东不能单独地向个别公司债权人承担股东瑕疵出资责任。

  【足额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

  【溧水县房产经营公司因未依法缴纳股东出资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宁执异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足额缴纳出资是公司股东的义务,该足额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在股权受让人未能补足出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八十条的规定,申请追加该原始股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也可以供职权裁定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出资义务】

  【常静与北京隆华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18235号民事判决书】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公司诉请股东履行资义务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对基于投资关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股东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出资义务。

  【明知受让股权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转让的受让人,推定其愿意承受相应的民事责任】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恒康双鹤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抗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抗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股权的本质是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既包括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也包括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因此,股权的转让导致股东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受让人所受让的并不是股东的出资,而是股东的资格权利。同时,股东的出资义务与其获得股权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民事主体获得股权的前提是其取得相应的股东资格,而取得股东资格主要依据在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确认,并以履行出资义务为必要条件。鉴于股东的瑕疵出资民事责任是公司股东的特有民事责任,由于出资瑕疵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民事主体后,便产生了该瑕疵股权出资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因此,在处理上要遵循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过错责任相当的基本原则。就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而言,核实转让股权是否存假疵出资是受让人应尽的基本义务,如果其明知或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转让的,应当推定其知道该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即受让人明知其可能会因受让瑕疵股权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其愿意承受,这并不超出其可预见的范围。

  【以公司名义产生的债务,先用公司的资产清偿,不足的部分股东负有清偿的连带责任】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岛宏隆商贸有限公司、李龙、崔红购销合同抗诉案∶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鲁民再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8年第5号(总第106号))】《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公司设立时,股东没有将出资打人公司账户,而是自己的账户,用变造的进账单通过了验资审查和公司注册登记,股东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以公司名义产生的债务,先用公司的资产清偿,不足的部分股东负有清偿的连带责任。【股东出资不足但公司仍然具备法人资格时,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与新疆华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9 年第2期(总第148期))】】股东不实出资的,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偿还债权人债务的,公司股东应在不实出资数额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在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但公司仍然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只在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股东补足了出资,则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瑕疵出资的股东在瑕疵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通联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泰州高港支行、钇利沣光电科技(泰州)公司上海钇利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民二终字第

  0201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债权人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行偿权利的,首先应当由公司对其债务承担直接责任,瑕疵出资的股东在公司财产以偿还公司债务时,在瑕疵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瑕疵出资的时将股权转让的,其补足出资的法定义务不因合同转让而转移。受让股东对瑕疵出资行为明知或应知,仍然与出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应当与出让股东连带承担补充偿责任。

  【股东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何佰灿不服新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新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股东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记,否则即构成虚假出资,公司登记机关对虚假出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以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不能时,股东的价格补充责任】【南京富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南京四力化工有限公司出资纠纷案∶江苏省部人民法院(2005)苏民二终字第03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有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评估.由申请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折成股本后方能作为股东的出资,并且要授权相关单位持有股权,否则该土地不可以作为企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写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因此,不能以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情况下,出资股东对公司只承担法定的价格补充责任。

  【公司股东认为其他股东出资不足的,应该举证证明出资不足的事实】【君信创业公司诉绿谷伟业公司等出资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 260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6期(总第104期)】公司股东认为其他股东出资不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所承担何种举证责任应符合《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公司股东认为其他股东出资不足的,应该举证证明出资不足的事实,如果不能证明,则要承担不利后果。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爱有国有企业股东、国有股不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不在法定审计范围之内的规定,本案中的审计报告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法律效力。又因为该审计报告既非国家机关依职权作出的,也非公司股东等相关利益人或法院委托审计机关作出的,故该审计报告应被认定为一般的书证。

  【宁夏君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绿谷伟业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出资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则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知,各个股东均应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并对公司承担忠诚责任。公司股东认为其他股东出资不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举证不力以及败诉的责任后果。

  【出资不足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

  郭忠连诉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东部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3月10日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5期(总第8期)】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应当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未按规定缴纳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应在实际需缴纳出资额内承担清偿责任。当因为股东出资不足的原因而使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出资不足的股东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的借贷关系符(民法通则》、《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政府接原股东的资产组建了新的法人,新的法人成为原股东的继受者,享有原股东的权利.履行原股东的义务,对于原股东的债务负有清偿责任,因此,新法人需要清偿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

  常熟泛亚建筑陶瓷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申涛建材有限公司购销合同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经终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履行出资义务,当股东未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时,成立的公司因缺乏-要的资金导致公司缺乏必要的合同履行能力及偿债能力,即出资人未尽出资义务与司缺乏必要的合同履行能力及偿债能力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出资人应在其未实际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浙江诸暨盾安三尚机械有限公司诉杭州金松空调有限公司、杭州金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承揽合同纠纷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绍中法经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重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因此股东负有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本案中,作为公司的股东,两被告注册资金未投入到位,应当在未投足的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集美工行因刘巧娥以其夫名下的别墅作价出资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申请追加刘巧娥为被执行人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厦经执字第62-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本案中,追加的被执行人以其夫名下的别墅作价投资,但未办理该别墅的产权转移手续,且未交付给该公司使用,应认定为出资不到位,应在出资不到位数额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股东虚报注册资本的责任】

  周小平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挪用资金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刑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书】违反《公司法》规定,采用股东实物投资资产不过户和提供虚假投资证明的手法,获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并据此先后取得了公司的营业执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债权出资的足额义务】

  叶建民等诉胡德族股权纠纷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惠中法经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改制集资款本息作为债权转股,应认定为足额缴纳了公司

  章程规定股东的出资额,也完全符合《公司法》规定。

  【股东的出资义务】

  【陈汉滨诉鸿双辉公司、蔡禧福、洪顺利、永大会计公司因虚假出资、虚假验路支付买卖合同货款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12月25日民事判决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物出资的验资时,既要审核财产的所有权凭证,明确其合法来及财产权归属,还要进行现场清点,确认实物出资已经到位。

  【喻勇敏与绍兴越盛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营(2002)浙经一终字第 1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的原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般由三方面主体构成∶一是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且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的发起二是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的人;三是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上述主体。应记载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

  【高雷诉思晨公司股东盈余分配权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1022日民事判决书】股东要求享有的股东权益,是在未以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支其请求将导致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对等,要求分取公司红利的请求有违腿《公司法》对股东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规定,也有悖于民法公平、诚信等一般性原则。

  【陈汉滨与厦门市鸿双辉制衣有限公司、蔡禧福、洪顺利、厦门永大会计师事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1)思经初字315号民事判决书】增资的过程中,利用系列虚假的发票作为实物出资的验资依据但实际并未投入实物,应当认定为虚假出资。

  【洪辉国际有限公司诉上海辅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隐名出资案∶上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经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出资因未经批准且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出资行为属于投资,请求确认具有合法股东地位的,不予支持。

  【少数股股东上海市自来水公司等诉多数股股东辉煌公司投资不到位和挪用立的上海海上国际赛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资金侵权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年11月4日民事判决书】该土地使用权至今未变更登记归公司,应认定投资不到位违反了公司合同、章程及《公司法》之规定,依法应予缴足。

  【贾某要求解除执行查封案外人异议案民事裁定书】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设立协议向公司交付财产的行为,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对价,也是股东的最主要义务,股东必须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未参与订立章程的设立人不承担出资义务】

  【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与国家旅游局侵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经终字第27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司章程须经过登记才生效。但在公司登记成立前,全体设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合伙,没有参与订立章程的设立人,视为自动退出合作,其出资义务自然解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被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解除出资义的一方可以请求返还出资。

  【厂房租金出资效力】

  【索立言诉银川亚太生物与食品创新有限公司出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0)宁经终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以厂房租金出资的约定不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股东应足额出资】

  湖南华天铝业有限公司诉香港裕正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借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终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股东应补足出资,并承担出资不到位的责任

  【未足额出资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

  白学荣诉股东白凌云等认缴欠缴出资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8月25日民事判决书】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的出资额。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实物出资的过户义务】

  郑州天荣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洛阳卷烟厂等联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1998)经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股东约定土地上的建筑物予以拆迁,并将土地交由联合体施工建设,但其一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不能认定其完全履行了义务。

  【抵押物出资股东应当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 】

  【工商银行福建省厦门市分行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厦门宏都大饭店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对此条采取开放式的理解,即只要法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采用一定的投资形式是被认可的,此案房产出资的形式在司法中是被接受的。但是此案投资的房产已经设定了抵押,抵押权人享有抵押优先权。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抵押物权具有优先力和排除妨害力(即追及力),抵押人即使用抵押物投资,抵押权人依然可以追及该房产优先受偿,之后。设立的公司和投资人(抵押人)之间产生出资不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公司注册资金来源不合法,其后的转款行为不能认定为抽逃或挪用】【石德毅与中国欧美进出口公司、湖北益丰贸易公司、上海君合贸易公司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股东本应以自己所有的合法资产投人君合公司,而二人出资所用款项系另案所确定的赃款,并被迫缴。公司注册资金来源不合法,其后的转款行为不能认定为抽逃或挪用,但作为股东的出资人应将注册资金补足。

  【其他股东知悉且同意情形下隐名股东有权要求显名】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西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紫金世纪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因隐名股东对公司进行了实际投资,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参与了该公司的经营管理,且公司的其他股东对上述情况知悉且同意,足以证明其已具备了成为公司股东的实质条件,故有权依据代持协议和公司认可的行为,要求变更股权登记,以股东身份行使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承担违约责任】【海南州海汇投资公司诉青海湖旅游公司出资纠纷案∶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公司的资本由股东的出资组成,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股东出资形成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所以确保股东出资到位,是维护公司正常经营与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出资义务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之一。被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违反合同的约定,应承担出资违约责任,其行使的股东权利,按实际出资比例行使相应的权利。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要想避免股东出资出现问题纠纷是需要按照规定程序来执行的,当然实际中可能会有些许复杂。以上就是松汇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案例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相关案例与解读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公司注册、公司注销以及工商服务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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