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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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案例
奉剑波与四川聚创富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创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奉剑波要求聚创公司返还增资款2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及承担诉讼费。
二审法院认为,聚创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其章程记载的9位股东均认缴了相应的股份数额,其认缴期限为2019年3月25日,聚创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股东已经全额缴纳了所认缴的出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之规定,聚创公司向奉剑波募集股份的行为违反前述法律规定,奉剑波向聚创公司所支付的股本金应当由聚创公司予以返还并支付资金利息。扣除聚创公司已向奉剑波返还的20000元,聚创公司还应向奉剑波返还180000元。资金利息从奉剑波主张权利之日起(即奉剑波提起一审诉讼的时间2016年3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所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未实缴完毕,不得增资引入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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