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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注册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满足的条件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9-23
2018-09-25

松汇网为您解答: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2)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验。(3)拥有一年以上的外资企业,且资产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需满足以下六个条件:(一)具有相对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二)拥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最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五)拥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六) 二零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二零零一年九月一日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融资租赁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1、市商务委受理:总投资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 2、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商业保理业务及相关咨询服务;经商务部批准的其它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人员要求需要有3个或以上金融或者融资租赁从业资格的管理人员。并且要求具有3年以上同行业或者金融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

·外国投资者条件a.投资方企业资质公正文件:外国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公正机构办理的公正文件+中国驻其国家大使馆办理的对公正文件的认证。(外文的需要国内有翻译资质的企业翻译成中文)注意:外国投资方不能为自然人。b.资信证明:外国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开户的金融机构(即: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要求资信证明上有以下字眼:1.此企业在**时间在我行开立账户,并且在我行无不良的记录。或2.此企业在我行资信良好。(外文的需要国内有翻译资质的企业翻译成中文)c.关于外国投资企业的总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的证明文件要求:外方投资企业所在国家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中显示的截至到上个年度净资产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外币。(并且需要国内有翻译资质的公司中文翻译件)

·中方投资者条件a.投资方企业资质文件: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一套登记证件。b.资信证明:投资企业所在地区开户的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要求资信证明上有以下字眼:

1.此企业在**时间在我行开立账户,并且在我行无不良的记录。2.此企业在我行资信良好。c.关于中国投资企业的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的证明文件要求:有资质的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显示截至到上个年度净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申请材料清单1、申请报告;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5、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6、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7、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8、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11、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2、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14、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15、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程序 1、市工商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2、租赁房屋; 3、向上海市商委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4、凭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批复,向上海市企事业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办公室申请企业代码证; 5、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获批准后,向政府审批部门申请颁发批准证书; 6、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手续,申领营业执照。 7、到税务局、外汇管理局、财政登记、开设外汇账户、海关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自贸试验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流程及要求

1. 注册外商投资(含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基本要求:

1)投资方必须为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成立时间不得低于1年,投资方财务报表必须显示有营业收入,且净资产不能为负。

2)国外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3)新公司至少2名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融资租赁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

4)国外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能低于25%。

5)出资方首期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20%,其中,国外投资者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

6)新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1000万美元。

2. 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保理业务)的经营范围标准为:

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3. 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流程:

1)上海市工商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如果名称内需冠以“中国”字样或不含任何行政区划的,应直接前往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查名,一经核准,该名称全国范围内受保护)

2) 与自贸试验区物业提供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并完成租赁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3)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复;

4)向上海市工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5)办理印刻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统计登记证、财政登记证、海关登记证等后续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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