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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材料【最新海淀分公司变更政策】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9-16

  北京海淀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材料,在海淀区进行海淀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应将北京海淀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材料按要求准备齐全,提交给登记机关完成北京海淀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一、北京海淀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400-660-5066


  二、北京海淀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材料

  (一)需提交

  (1)《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分公司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正本1份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应缴回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

  (3)批复或许可文件正本1份

  (二)变更名称还需

  (1)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正本1份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变更经营场所还需

  (1)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正本(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

  (四)变更负责人

  (1)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正本(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五)变更经营范围

  (1)提交公司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正本(法定代表人签署或加盖公司公章)。注: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六)变更企业类型

  (1)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正本(法定代表人签署或加盖公司公章)。


  三、换发、申领、补发执照登记

  (一)申请营业执照遗失补领

  (1)(1)《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 申请表》申请人自备1份

  (2)(2)报纸公告样张申请人自备正本1份注:已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无需提交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上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申请人自备1份(营业执照正、副本全部遗失的)

  (二)申请换发(增发)营业执照(副本)

  (1)(1)《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申请人自备

  (2)(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政府部门核发正本1份


  四、北京海淀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注册办理地点: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 2层 综合窗口

  办结时限:4工作日 , 设立登记为3个工作日。

  办理进程:

  1、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现场查询

  2、网上登记进度查询地址http://wsdj.bai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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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北京海淀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政策

  1、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2、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5、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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