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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名称能否作为商标注册? 不可以!商标取名有讲究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9-15


流光倏忽,又是一年。

要说近日北京城里最热闹的去处,

可能就是:

延庆的2019年中国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

虽然世园会人山人海,

但是还是无法浇灭人们的热情……

说到世园会,忽然有个想法,

既然会展这么火爆,

那么,

这类会展的名称是不是可以注册商标?

有这种想法的人还真不在少数,

很负责任的说:不可以!

看看这个案件就知道原因了。
 

【看看这个案件】

 

S公司想将“猫主题国际艺术设计周及图”注册为商标。

商标局和商评委均以“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为由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S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S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认定: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该项规定是指,商标标志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说明所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等的情形。禁止该类标志注册为商标是因为这些标志被有关行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经常用来描述其商品或服务,为行业公用,不宜被一家独占使用,同时,上述标志也难以将商品或服务来源区别开来,缺乏商标的本质特征。

本案中的诉争商标由中文“猫主题国际艺术设计周”及其对应英文“INTERNATIONAL CAT ART&DESIGN WEEK”和图形构成,主要识别部分为“猫主题国际艺术设计周”。诉争商标中文“猫主题国际艺术设计周”指定使用在“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上,直接描述了上述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无法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诉争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法官说:

随着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会展、文化产品走进大众视野。相关策展主体也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设计商标、申请商标时,要“眼观六路”,避免申请商标陷入直接描述其服务内容等特点之情形,更好地以商标助力产业发展。

那么,商标应该怎么取名呢?
 

商标取名五大技巧

技巧一、注意商标设计阶段版权归属问题

起名无论是字符、图案等,首先是如何设计。在“起名”—“商标设计”—“商标注册”这一过程中大家往往重视第三个阶段:即是否取得商标授权证 书,最容易忽视的是“商标设计”成果的权利归属。委托他人设计的商标无非是文字、符号属性或图案。只要具有一定的原创性就会拥有版权属性。包括委托其他设 计公司或个人设计,或者直接把熟人或朋友的作品拿来申请商标,或者请自己公司的员工设计。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委托他人设计的作品,其著作权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实际创作作品的个人。即便是自己公司的员工设计的作品其版权也不归公司所有,而是归实际创作作品的员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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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巧二:反映历史内涵,传递文化底蕴

对于传统民用产品所使用的商标,如果注入更多的历史、地理以及文化内涵元素,将对提升产品的层次和高度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五千年历史,造就了丰富灿烂的中华文明。

技巧三:商标起名需要用排除的思维

将行业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其目的十分明确,就是想独自占用该名词,借以排斥其他竞争者,这种作法是法律所禁止的。先知中国提醒任何人想独占通用 名称,打破行业的惯常规则,必然引发众怒,即使获得了注册,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商标注册技巧是不分先后 的。

技巧四:商标起名慎用需付费的计算机字体

随着市场对宣传美感与个性化的需求的增加,字体公司开始提供付费字体。他们设计新颖的字体,并编辑成字库软件对外销售。经过设计的美术计算机字体字库公司主张认为,字体是一种美术设计作品享有版权,同时公司也享有软件著作权。

技巧五:立足行业性质,体现产品性能功用

所谓符合行业性质,就是要根据具体的行业和产品来进行策划,找准定位,精确切入,找到两者间的最佳契合点。同时,命名者还应站在新、奇、特的角度上,使其理念与行业性质和产品功用相谐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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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可注册的情形

一、无论如何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还有以下情形: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三、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五、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六、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文章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网络,如不妥,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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