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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材料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9-15

北京通州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材料,在通州区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通州区登记机关递交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材料进行注册登记。符合设立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通州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材料

1、内资公司设立登记,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其他填写要求请详见申请书上的说明提示)

2、公司章程,全体股东共同签署,其中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3、股东资格证件,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股东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在申请书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信息表》页签署确认任职信息的可不提交此文件。

5、《住所使用证明》一般应为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

6、许可项目审批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补充信息登记表

 

北京通州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流程

一、申请受理,1个工作日。

文件证件齐备,符合法定形式。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与决定,1个工作日。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文件证件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予以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颁证与送达发证1个工作日

颁发的证件:

1、营业执照

2、营业执照副本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或者邮件寄送

 

北京通州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办理地点: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地点:通州区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滨惠北二街5号 一层综合窗口 1层 综合窗口

办结时限:4工作日 , 新设企业开办为3个工作日,其他事项为4个工作日。

办理进程:

1、现场查询 :通州区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滨惠北二街5号 一层综合窗口。

2、网上登记进度查询地址:http://wsdj.baic.gov.cn/。手机用户可以通过http://wsdj.baic.gov.cn扫描二维码下载客户端查询网上登记办理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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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咨询电话:400-660-5066


北京通州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政策要求: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四)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五)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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