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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前签订电子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吗?电子合同有哪些特点?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9-11

  所谓电子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合同区别于传统的书面形式,是以电子的形式呈现出来的,是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设立的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进行交换等形式所签订的协议,很多企业经营者经常会有疑问,不知道电子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本文给大家整理了一下相关知识,仅供大家参考。

  一、电子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电子合同,只要是双方之间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达成,又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话,那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电子合同是书面合同其实就是形式问题。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二、电子合同的特征

  1、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是以数据电文的方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进行的。

  在传统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般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或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电传和传真等方式提出要约和接受要约,并最终缔结合同。而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均是通过电子数据的传递来完成的,一方电子数据的发出(输入)即可视为为要约;另一方电子数据的回送(回执)即为承诺。由于电子数据交换在功能上具有自动审断的功能,因此,电子合同的签订过程是通过互联网在计算机的操作下完成的。这是电子合同区别于传统合同的关键特征。

  2、电子合同交易主体的虚拟性和广泛性。

  订立电子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是通过网络运作,可以互不谋面。而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没有地域上的局限性,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电子合同的成立、变更和解除无需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具有电子化的特点。与传统合同不同,电子合同是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的方法来签订合同的,因此,电子合同的内容可以完全储存在计算机内存、磁盘或者其他接收者选择的非纸质中介物(如:磁带、磁盘、激光盘等)上,勿需采用书面形式。

  4、电子合同生效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不同,勿需经过传统的签字。

  传统合同一般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方式表示合同生效,而在电子合同中,传统的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名所代替。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等形式所订立的电子合同,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

  传统合同一般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作为要约生效的时间,以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时间。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电子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即生效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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