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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8月纳税期限有顺延,申报表有新政策实施!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8-13
2021-07-30

01

8月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6日(第三周周一)

本月为非季度征期,所需申报税种较少。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申报的税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印花税等,具体以本单位税种认定及当地规定为准。(其中江苏省全省2021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8月25日)

02

8月新规实施

● 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申报表整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实现多税费种“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

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 7月1日起,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出台背景:税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重大决策部署,2018年以来:先后取消61项税务证明事项。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事项目录为: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分支机构审计报告;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对该6项事项,纳税人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 8月11日起,最新《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施行

政策文件:《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03

申报表整合的相关问题解答

(1)什么是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应一并申报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是指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2)如何进行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附加税费申报表作为附列资料或附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完成附加税费申报。

具体为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数据。上述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

(3)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附加税费申报表还可以使用吗?

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不仅对申报表进行了改进,而且对支撑申报的信息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功能的优化和完善,覆盖了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申报的所有场景。因此,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不再使用。

(4)《公告》实施后申报时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按月度申报缴纳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7月及以后的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按季度申报缴纳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第3季度及以后的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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