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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公司价格,「南京市公司注册」关于发票认证抵扣的5个常见知识点!
发布者:松汇智企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3-31

单据的认证抵扣是每个财务人员必 南京市公司注册定会的税赋知识,现在搜集了五个问答,阐述了单据认证抵扣的几个热点问题,急忙来看看吧~

一、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根据《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难题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新闻稿2015年第59号)第一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自兼办财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间,未取得制造经营收入,未按照营业额和征收率简陋计算应纳税额审批缴纳增值税的,其此后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如某中小企业于2017年1月底兼办财务登记,2月底购进若干厂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间未进行制造经营管理,未取得制造经营收入,至3月底到税务机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2月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超过认证限期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还能认证抵扣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据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难题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新闻稿2011年第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进一步改进增值税、销售税有关涉税事宜兼办程序中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新闻稿2017年第36号)明确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现实买卖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海关出口增值税配有缴款书和机动车辆卖出爱国奖券)未能按照明确规定限期兼办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核对的,经负责人税务机关核查、逐层上报,由省税务认证并稽核核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新闻稿第二条明确规定之外的其他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单据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限期有关明确规定执行。(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以前逐层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认证并稽核核对)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别:

(一)因灾害、社会上紧急事件等不可抗力环境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单据;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盗走、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单据;

(三)有关司法机关、行政事务行政机关在兼办的业务或者检验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长时间履行审批责任,或者税务机关信息技术、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站认证统计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单据;

(四)卖家因经济纠纷,未能第一时间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缴纳一处,注销旧户和新的兼办财务登记的星期太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单据;

(五)由于中小企业办税伤亡、突发心肌梗死病症或者私自离职,未能兼办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单据;

(六)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数据但未按照明确规定限期审批抵扣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如期审批抵 南京市公司注册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难题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新闻稿2011年第78号)明确规定:

南京市公司注册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数据但未按照明确规定限期审批抵扣;实行缴纳咨商期管理工作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中国海关出口增值税配有缴款书“先核对后抵扣”管理工作必要的增值税 南京市公司注册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核对结果相符但未按时限期审批抵扣,属于发生现实买卖且符合本新闻稿第二条明确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负责人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审批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别:

(一)因灾害、社会上紧急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如期审批抵扣;

(二)有关司法机关、行政事 南京市公司注册务行政机关在兼办的业务或者检验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的资讯,导致纳税人未能如期兼办审批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技术、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第一时间取得认证结果申请表或稽核结果申请表,未能第一时间兼办审批抵扣;

(四)由于中小企业办税伤亡、突发心肌梗死病症或者私自离职,未能兼办交接手续,导致未能如期审批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认证时发现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无法控制单据,还能不能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法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 》(国税函〔2008〕607号)明确规定:“购买方负责人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无法控制单据,应按照明确规定移交巡查机构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审批并缴纳税收的,可由销售方负责人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了,并通过协查该系统回复购买方负责人税务机关,该无法控制单据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能不能认证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单据领用和使用程序中有关难题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新闻稿2014年第19号 )明确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才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会计联信函及销售方负责人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单据证明单》或《丢失货运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单据证明单》(附加1、2,下述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会计联信函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会计联信函及销售方负责人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会计联信函和《证明单》留存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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